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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o竞博萍乡5家车行被查处

2024-11-21 06: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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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监管为民”,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2024年6月26日,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电动车专卖店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该店内摆放有7辆电动自行车,鞍座经测量均已超过《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部分中“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经执法人员测量,其中3台型号为TDR3152Z,鞍座长度为480mm,4台型号为TDT2956Z,鞍座长度为600mm。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结构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6日,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行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型号为TDT3215Z、TDR3234Z的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外形简图结构不符,共10台。经查,以上10台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安装后座及储物箱,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显示有脚踏板、单座,无靠背,而实际经营待售的车辆为双座、有储物箱,与认证的合格证参数外形简图结构不相符。当事人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但未按照规定申请。该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芦溪县某摩托车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销售的电动车电池与原装电池不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039Z,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非原装蓄电池更换在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当事人销售蓄电池的品牌、型号、生产企业与原车认证证书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日,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店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店内4台电动自行车结构与产品合格证所示不一致。经查,当事人购进TDT3052Z型号电动自行车9台,截至案发时已售出5台,经营场所内待售的4台型号为TDT3052Z的电动自行车与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外形简图结构不符。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显示有脚踏板、单座,而实际经营待售的3台无脚踏板、加装后衣架,1台无脚踏板、加装后衣架、坐垫,与认证的合格证不相符,不符合GB 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某电动车车行销售结构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日,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型号为TDT125Z、TDT094Z的5台电动自行车与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外形简图结构不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显示有脚踏板、单座,而实际经营待售的车辆无脚踏板、加装了前置物盒、后座、后视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根据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相关配置和检测,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示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坚持合规经营,非法改装行为;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具备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谨防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如发现相关线索,请及时向公安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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